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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处置解读
来源:欧宝体育最新登录网址    发布时间:2024-07-15 20:11:20

  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和如东县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县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县城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现制定《规范县城区工地渣土处置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方面提升我县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质量为标准,逐步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渣土全程管理长效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有效监控建筑渣土超载,杜绝渣土散落现象,从源头治理建筑工地施工和渣土处置扬尘的明显问题,创建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一)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明确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必须将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和与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前,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并负担建筑垃圾的处置费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理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责任。

  (二)施工、拆除单位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下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时,须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

  建设工程施工、拆除单位还应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清运建筑垃圾前必须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并配备专业保洁人员,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

  (三)我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工地建筑垃圾的处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的;施工工地道路未硬质化,未配备冲洗设施,未配备专业保洁人员的;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或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其它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运输费用、消纳场所或者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开工二十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等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二)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公布或者核实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建筑设计企业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工程单位擅自排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