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经济服务中心,冶金工业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住建、环保、国土、规划、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园林、经信、物价、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项目处置许可证,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项目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项目处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项目的存续期。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或循环利用单位接受消纳的证明、估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储运消纳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布点,满足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需求。
(二)设置清洗台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进出口通道硬化,严禁运输车辆带泥上路;
(四)对进入储运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城管局。
对于不能直接采取循环方式利用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鼓励以资源化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进行终端处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终端处置产品,市政工程应予以优先使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托行业自律和自我服务,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高效处置。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备案。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还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局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证,方可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
(四)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证实行正副证制度,副证随车,一车一证。
市城管局应当公布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运输)证的单位和车辆名录。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核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运输至核准的消纳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撒落、飞扬。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数据信息。
市城管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进行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许可证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政、绿化、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产生的工程渣土处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